對犯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在量刑時,只要貪污金額上十萬,可以選擇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里自由裁量的空間確實很大,通常要看犯罪的具體情節(數額,手段,次數,贓款是否追回,等等),另外,立功等情節也是從輕減輕的原因這兩年還來有個趨勢,對于貪污受賄類犯罪,即使數額特別巨大,也不一定判處死刑。這與國際環境有關,也反映了我國對人權的保護,畢竟貪污受賄罪行再惡劣,也只是侵犯了財產權利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用剝奪生命權的方式來懲罰就有點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