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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繼承人順序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分配的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親屬離世遺留下的財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那么就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一般法定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遺產在分配的過程中發生了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
立遺囑找律師多少錢
立遺囑是屬于民事領域的非訴訟律師服務,律師收取服務費的標準在全國沒有統一定價,但不同省、市、自治區政法相關部門或者律協會給出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該收費標準僅提供指導意見,實際的收費還是由律師和委托人協商確定。通常采取按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等方式進行。
一、代擬遺囑內容收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一般分為三種形式,自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以及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也算代書遺囑)。無論哪一種方式,都需要保障遺囑的內容合法有效,這時候就需要委托律師代為擬制了。代為擬制、審核、修改法律文書業務,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一般在在1000—5000元之間收費。
二、遺囑見證服務收費
擬制好遺囑后,一般可以采用公證或者律師見證的方式來進一步確保遺囑的效力或者保障遺囑的執行,在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公證手續或者見證手續就顯得比較重要了。但是公證手續是按照遺產標的按比例收費的,遺產數額較大的時候,公證費會非常高,所以這時候一般會更多考慮委托律師提供見證服務,避免將來在執行遺囑的時候產生沖突和糾紛。律師見證業務一般是按每件2000-10000元收費。
以上數據均為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統計,不具備普遍性,僅供參考。
參考法律法規: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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