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海上保險合同產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根據法律規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請求人申請扣船的,時效自申請扣船之日起中斷。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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