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人的法律責任有以下:
1、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一、不得擔任公司監事的情況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判處
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公司監事人變更的流程如下:
1、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監事的變更的提議;
2、股東大會表決;
3、股東會做出變更決議后,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總之,公司監事人的法律責任包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召開會議、提起訴訟。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犯有貪污、賄賂、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等情況不得擔任公司監事,如需變更,需要提交監事的變更的提議,進行表決,變更后備案。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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