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打籃球誤傷責任一般是受害者承擔,前提是對方不是故意傷害受害者的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技規則。此時對方的行為是體育運動競技比賽中合理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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