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表達了行賄意圖但一直未予兌現,較長時間后受賄人明示或暗示行賄人取得款項,此種情形是否認定為索賄情節?
【案 情 簡 介 】
本案中關于收受賄賂款項的事實經過和具體金額是沒有異議的,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打電話給相關人員提出要錢的經過也是有明確證據且被告人本人對索要款項的事實也是認可的。但是作為本案的辯護人在審查全部卷宗及會見被告人基礎上發現,被告人打電話提出要錢的對象都是以前向被告人表示過一定要感謝被告人的,被告人當時予以了拒絕從而一直沒有取得款項,此次直接打電話給這些人員也是考慮到之前這些人員都表示過要感謝因此才給他們打電話提出款項要求的。那么本案存在一個爭議點,即被告人索取款項均是行賄人之前已經明確表達過以后要感謝但未兌現,此后受賄人因需要錢款于是主動聯系行賄人明示或暗示行賄人,此種情形是否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索賄情節”?
在受賄罪案件中,“多次索賄”情節是從重情節,如果金額超過150萬元,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判處10年以上刑期,而如果不認定索賄,量刑區間是3-10年。因此本案是否認定索賄對于被告人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刑法雖然規定了索賄情節屬于從重處罰的情節,司法解釋也具體規定了索賄的量刑標準,但是對于哪些情形屬于索賄哪些情節不屬于索賄并沒有細節的解釋,關于索賄情節的認定通常的理解就是受賄人主動向他人索取索要,或者通過設置障礙要挾行賄人迫使行賄人主動給錢給物的行為,行賄人通常是不情愿的情況下支付,因此一般情況是比較好判斷是否有索賄情節的。但是本案特殊情況在于行賄人事先已經明確表達了給予財物的意思表示,但基于一些客觀原因一直未能兌現,一段時間之后受賄人又主動提出,那此種情形是否該認定為索賄情節呢?以下是作為本案辯護人的幾點分析意見:
一、從受賄人和行賄人誰主動的角度判斷
本案有一個實際情況就是行賄人在此之前已經表達過“要好好感謝”被告人,即在受賄人主動提出款項要求之間行賄人就已經主動的做出了行賄的意思表示,僅是因故還未來得及實現,在這種前提條件下受賄人在后期過程中主動明示或暗示不應當簡單認定被告人就具有主動性,而否認了行賄人的主動性。辯護人的觀點認為此種情形犯意提起首先實際是行賄人,且期間行賄人并未改變或否認行賄的犯意,因此不能忽略更不能否認行賄人的主動性。如果存在雙方都有積極主動的情形,那么應當判斷行賄人是否自愿給付財物的情況。
二、從行賄人是否自愿支付款項的角度判斷
另外判斷行賄人是否自愿還可以從看受賄人索取手段的強制程度來進行反向論證,索賄的實質應該是受賄人非法索要且達到一定的必要的的強制程度,索賄行為對行賄人造成心理強制影響,被迫給付財物。如果受賄人盡管有主動提出的主動性,但索取方式并沒有達到一定的強制程度,行賄人具有空間自由選擇給或不給,那么就不能簡單的認定行賄人不自愿??傊畬τ谂袛嗍欠袼髻V,審查和證明行賄人是否自愿支付款項是一個重要判斷依據。
三、從索要行為與送款之間對應關系判斷
基于以上的分析,辯護人提出本案中公訴方指控的160余萬元索賄事實上是行賄人主動提出,一段時間后受賄人主動打電話要求款項兌現的行為不能否認了行賄人事前主動性的這一特征,且整個過程中行賄人沒有任何的不愿意給予款項的情況,因此本案不應當認定受賄人索賄情節。本案經法院審理最終采納該意見,認為被告人不具有索賄,現判決已經生效。
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