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結婚15年沒有結婚證的,如果男女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但沒有結婚證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一方要離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在上述時間之后,兩人結婚但未領證的,由于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雙方不成立婚姻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二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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