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申請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能拿到裁決書?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一、申請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能拿到裁決書?
一般當事人在四十五日內能拿到裁決書,該期限從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請之日算起。但如果情況復雜的,則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審理期限可延長至多不超過十五日,當事人拿到裁決書的期限也會相應地延長。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出現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流程具體如下:
1、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2、仲裁委員會進行審查。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3、開庭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另外,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有兩類仲裁案件是不能在 提起訴訟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
勞動仲裁開庭后45天內能拿到裁決書,提出仲裁的申請,對仲裁事項進行審查開庭,處理仲裁案件并下達裁決書是申請勞動仲裁的主要流程,當事人收到仲裁決定之后,對該結果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15天未提起訴訟的仲裁書生效。
相關內容:勞動仲裁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二、勞動仲裁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勞動仲裁是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的程序,根據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需要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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